半岛官网app 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6月修订)
发布时间:2017-08-25 发布者:高文坚 浏览:87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与《半岛官网app 章程》制定《半岛官网app 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对象为半岛官网app 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积极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设施;
(三)恪守学术道德,强化职业素养,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我院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我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向专业所在系请假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超过两周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如下:
(一)应征入伍的,提供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生源地武装部的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学校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二)患录取条件限制外的疾病,提供疾病证明,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不超过2年;
(三)其他客观原因,提供相关证明,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不超过2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十一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退伍人员提供退役证,患病人员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教务科研处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一)复查的主要内容: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二)复查的程序和办法:
1、新生入学后,各系要对新生报到所需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高考加分资格证明等材料与考生纸质档案、录取考生名册、电子档案逐一比对检查,如有不符情形须及时报教务科研处处理。
2、学院招生部门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享受高考加分照顾的新生、自主招生新生进行资格复核,对存疑的考生,要认真与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核实,严防冒名顶替和资格造假。
3、学校后勤部门组织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要求新生必须全部参加,并做好记录。对因故缺检的学生,要提供我院指定的二甲以上医院的体检报告。
4、复查结束后,教务科研处要对复查情况进行审核。对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方式违规录取的新生,一律不予学籍电子注册,并报告有关部门倒查追责;对于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向所在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根据学校学业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学生应当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其所学课程以学期为单位进行考核,成绩及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成绩与所得学分一并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可采用笔试、口试和实际
操作等方式进行。考核成绩一般按百分制给予登记,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也可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登记。
第十七条 除获准免修外,学生应参加课程全部教学活动,不得随意缺课。一门课程缺课的学时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数四分之一者,或实验课缺做实验达到三分之一者,或作业缺交达到三分之一者,不准予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和补考,须参加相应课程的重修。
第十八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若考核成绩不及格,允许下学期开学前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不能取得学分。补考及格的成绩按实际分登记并予以标注。
第十九条 学生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属于必修课,则必须补考,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仍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重修及格的成绩按实际分数登记并加以标注;属于院级选修课,不予以补考,应重新选课,以取得院级选修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校内外体育社团,积极参加日常体育锻炼,要求学生在校期间掌握两项以上终身受益的体育项目。学生体育成绩评定以增强学生体质为目的,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突出过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学学生均应应编入相应的专业年级。
学生每学年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经考核
合格,取得规定学分后准予进入高一年级学习。
若在连续两学期内未取得的学分数达到或超过该期间修
读课程学分数的二分之一,作编入下一年级处理。学生因学习困难,但尚未达到在校最长年限的,可在开学一周内向所在系申请,报教务科研处审核后编入下一年级;
学生提前修读高年级一学年中三分之二以上课程且成绩
合格者,本人申请,专业所在系审核,教务科研处审批,可编入相同专业高一年级。
(四)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对已学过的课程,若与现行培养方案要求相同或基本相同,并且成绩合格,由学生本人提出免修申请,经专业所在系核实,报教务科研处审批;如果课程内容不同,可作为选修课程,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教务科研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处分解除后,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由原就读学校提供证明,经教务科研处认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或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于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在《学生情况登记表》予以记录;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符合学校转专业条件的一年级学生,本人可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校审批后,第二学期开学初转入申请专业学习。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1、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确有特殊困难(须提供相关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2、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期满复学的学生,因学校相关专业停招而必须转专业学习的;
3、当年招生人数不足无法成班而必须转专业学习的;
4、确有专长、有相关成果,取得地市级以上机构颁发的、与专业相关的成果证书或获奖证书,其成果经转入系评审通过,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5、学生士兵退役、休学创业后复学的(除五年专学生外) ;
6、符合转专业其他有关规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学生(含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五年专学生等);
3、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等期间的;
4、已申请转过一次专业者;
5、应予退学或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6、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其它情况(如:文史类、理工类与艺术类专业之间、不同录取批次之间、闽台合作项目专业与非闽台合作项目专业之间、中职升学高职的跨类专业之间等)。
学生转专业按照学校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学生转学按照学校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条件及相关证明,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二条 学校于每学期结束之日起按规定的时间向教育厅相关部门报备学生转学材料。经备案后,学校方可办理离校或接收手续;未经备案,不得办理转学手续,学生也不得提前到拟转入学校就读。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院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三年制、五年制高职阶段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可延长3年,其中在校生创业最长学习年限在原有学制基础上可延长5年。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 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累计达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除获准免修外);
(三) 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六条 休学须经专业所在系签署意见,教务科研处审核,教学副校长批准。每次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次,其中保留学籍创业的每次休学时间可与学校商定。在学期中途办理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和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前一学期末向专业所在系提出复学申请,并提供休学时学生所在地有关部门对本人休学期间的表现证明,因病休学的学生还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报教务科研处审核,教学副校长批准,方可复学。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停止招生,可安排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五节 退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未经请假达两周或已办理请假手续、但逾假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教务科研处审核同意、分管校长审批后办理退学手续;学校对学生作出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系负责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 申请退学学生应在学校同意其退学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处理学生,应当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一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达到毕业最低学分,德、智、体、美都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在规定的最长在校年限内学分总数未达到毕业最低学分,或虽达到毕业最低学分,但未能取得所有必修课学分或规定的技能证书,作结业或肄业处理。
在规定的最高在校年限内学分总数达到毕业最低学分的90%者,或达到毕业最低学分、且取得90%以上必修课程的学分者,或未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技能证书者,思想品德考核合格准予结业。
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或在规定的最高在校年限内学分总数未达到毕业最低学分的90%者,或达到毕业最低学分、但未取得90%以上必修课程的学分者,准予肄业,以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
第四十七条 对退学学生,在办理退学手续后,学校根据该生在校学习的年限(至少学满一年并取得该学年2/3学分)发给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结业后两年内,学生可向专业所在系申请补考或重修,经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得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提前修满学分者可以提前毕业。提前一年毕业者可与高一届学生同时办理毕业证,提前半年毕业者,先由学校暂发给提前毕业证明书,并报教育厅批准提前颁发毕业证书。对于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但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在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时,根据需要应联系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二条 按照学校规定,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四条 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相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九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授权部门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三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彰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设置不同等级的奖学金等,及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称号或其他荣誉称号等。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六十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存在并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等与诚信要求相悖,且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九条 按照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学校根据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学生处分。
第七十条 在作出处分或者其他对学生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经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二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三条 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保证其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
第七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八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九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管理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其它与本《管理规定》有不同的以本《管理规定》为准。
第八十一条 学校授权教务科研处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需要,对本《管理规定》未尽事宜制订单项规定或补充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由教务科研处与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