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官网app 课程考核评价与学业成绩管理办法(闽信息院教〔2017〕39号)
发布时间:2017-08-25 发布者:高文坚 浏览:639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课程考核与评价改革,科学合理地测评学生的课程学习效果,以人为本对学生的能力进行整体评价,推进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构建与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模式相适应的课程学习评价体系,促进课程教学从单纯的以传授知识和技能为目标的教学模式向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使学生具备适应未来职业生涯需要的专业能力、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等以能力为本位的教学模式转变,从而满足就业市场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
第二条 改革传统的单纯以考核学生对知识的记忆、理解、掌握程度为主、以卷面笔试为主要形式的单一的结果性评价、终结性评价和同一性评价的课程学习成绩评价方法,建立与全面能力培养目标相适应的实践技能与理论知识考试结合、模拟仿真与现场考试结合、终结性与过程性考试结合、静态与动态(笔试与口试)结合、专业考试与能力评估结合、课程教学考试与职业资格考试结合、教师评价与学生自评及互评结合、学校评价与社会及企业评价相结合的课程整体性评价方案。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学校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开设的课程及教学环节均必须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学生编级、退学或毕、结业依据。
第四条 依据课程的考核方式,将课程分为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其中,需在学期课程结束时,安排终结性考试的课程为考试课,每个专业每学期安排的考试课程不超过五门;以教学过程中的过程性考核和阶段性考核作为考核方式的课程为考查课。根据职业能力形成和知识掌握的规律,各课程要加强、加大过程性和阶段性考核的力度,要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开发学生职业能力为目标,实施课程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的改革和创新,要将构成职业能力的各要素(知识、技能、情感、人际交流、社会责任、方法、创新、职业态度、团队协作、行为习惯等)作为整体纳入课程考核的内容,并以恰当的考核方式实施形式多样的有效考核。
第五条 各专业要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所开设课程的学习目标,合理确定专业培养方案中所开设课程的考核属性(考试课程、考查课程),要按照职业性、实践性、开放性的原则,研究制定体现以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各课程考核与评价方案。任课教师要依据课程教学目标,结合课程教学实际深入探索、开展课程考核与评价方式改革,实施教学内容、教学组织、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按照职业能力培养和对能力实施整体性评价的目标,制定与所任教课程教学目标相适应的课程考核与评价实施办法,明确课程成绩的组成部分,各部分的权重、考核与评价方式。课程考核与评价实施办法必须在课程标准中确定并写入学期授课计划中,经专业科(教研室)、系(部)审核批准,报教务科研处备案。
第三章 考试课程考核与评价规定
第六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采用百分制,由课程学习的过程性考核成绩和期末课程终结性考核成绩组成,理实一体课程、周实践课程的过程性考核成绩不低于50%。
第七条 过程性考核包括:课程学习的平时考核成绩(包括课堂考勤、学习态度、作业、课堂互动、讨论等)、课程阶段性考核成绩(含教学单元考核、学习情景考核、项目(任务)教学考核、期中考核等)、课程实训(验)项目成绩等,其中课程实训(验)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不低于该课程实训(验)课时占总课时的比例。
第八条 各课程要加强过程性考核,制定完善的过程性考核和评价办法,每一教学单元完成后均要通过适当的形式实施考核,促进学生日常的自主学习和能力的全面发展。综合性考核成绩不及格除了采取结果性考核的补考之外,也应重视过程性考核的补考。
第九条 依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设计,为适应教学模式改革的需要,部分考试课程可直接通过实施完善的过程性考核来评定课程结业成绩,考核与评价办法经专业科(教研室)审核,报开课系和任课系批准后,最后报教务科研处备案。
第十条 实施工学结合教学模式改革、理论与实践一体化等教学模式改革的课程,从教学实际出发需要直接由课程学习的阶段性考核(含教学单元考核、学习情景考核、项目(任务)教学考核等)成绩来综合评定课业成绩的课程,课业成绩总评不合格时,可仅对不合格的教学环节实施补考。按本条规定实施课程的考核与评价时,任课教师需在制定学期授课计划中予以说明,经专业科(教研室)、系部批准,报教务科研处备案后予以实施。
第十一条学校鼓励和促进实施课程考核方法、方式改革,考试课程的学期终结性考核除了闭卷笔试的方式外,也可采取形式多样的其它考核方式如根据课程特点,可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闭开卷结合、口试、口笔试结合、课程结业学习成果展现、答辩和仿真与模拟实操、计算机题库考试等有效评定学生职业能力高低的考核方式,试卷考试时间原则上定为120分钟。为了做好期末考试的考务安排,采用闭卷笔试以外的考核方式,任课教师必须在学期授课计划制定的考核方案中予以确定,经专业(教研室)主任、系部批准,报教务科研处备案后实施。
第十二条 考试课程的试卷命题,以课程标准(或实训大纲)为依据,一般不应超出课程标准的知识和能力要求,着重考核学生综合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试题结构一般为: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方面的试题约占70%,中等难度试题约占20%,较为难度和深度试题的约占10%。凡课程标准或授课计划中要求学生自学的内容,也应予以考核。试题分客观性试题(选择、是非、填空、配对等),非客观性试题(问答、计算、证明、作图、论述、实验等)两种。其中,客观性试题应占总分数不少于30%。每份试卷除特殊要求的专业外,题型不得少于四类。
第十三条采用笔试的终结性考试课程的命题要求有两套试卷;两套试卷考题不能重复,其份量与难度要求相当;命题教师应在试卷上注明“A”、“B”字样,其中一套为期末考试试卷,另一套作为补考试卷。命题的同时要做出标准答案,制定出评分标准。A、B二套试题难易度相当,不得重复。两套试卷经专业科(教研室)主任审核,分管教学系领导批准后组织誊印。
第十四条课程标准、教材、教学要求、教学进度相同的课程,应由专业科(教研室)统一命题,实行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对已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的课程,应实行教考分离。考试结束后,视需要由专业科(教研室)组织统一阅卷并综合评定学生的最后成绩。
第十五条在期末考试之前,任课教师要组织好考前答疑工作,由各任课教师确定答疑地点和时间,通知所教学生班级,并报教师所在系(部)。
第四章考查课程考核与评价规定
第十六条 考查课主要以教学过程中的过程性结果综合评定学生的课业成绩,采用优、良、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计分制。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折算方法为:优秀:90(含90)—100分;良好:80(含80)—89分;中等:70(含70)—79分;及格:60(含60)—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
第十七条 过程性考查包括:课程学习的平时考查成绩(包括课堂考勤、学习态度、作业、课堂互动、讨论等)、课程阶段性考查成绩(含教学单元考查、学习情景考查、项目(任务)教学考查、期中考查等)、课程实训(验)项目考查成绩等,其中课程实训(验)成绩原则上占总成绩的比例不低于该课程实训(验)课时占总课时比例。
第十八条 各课程要加强过程性考查,通过制定完善的过程性考查办法,促进学生日常的自主学习和能力的全面发展。每一教学单元完成后均要通过适当的形式实施考查,阶段性考查次数原则上应不少于3次。
第十九条考查课程的考核与评价工作须在期末停课前结束,考试周不安排课程的终结性考核。因教学需要确需进行课程终结性考查的,应以考核和评估学生综合运用能力为目标,以报告(论文)、大作业、项目设计文件、提交学习成果、口试、实际操作、卷面考查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以增强学生体质为目的,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章 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与评价规定
第二十一条 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的课业成绩,采用优、良、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计分制,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折算方法同上。
第二十二条 校内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应依据专业特点和教学目的,要以全面培养学生的专业能力、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为目标,综合学生在实践教学中获得的学习成果(作品、设计文件等)、职业资格考试、应知考试、操作技能考核等结果性考核成绩和职业(学习)态度(道德)、遵规守纪、出勤情况、工作单、日记、报告等情况,同时兼顾专业知识应用能力、解决问题能力、责任心、沟通与协作等过程性考核成绩进行评定。各专业应依据本专业和各实践教学环节的特点制定考核与评价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校外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要以全面培养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为目标,由企业(社会)评价、学校评价、学生自评、实习小组互评等成绩综合评定。企业评价可从职业素养、工作态度、敬业精神、职业责任心、专业技能、团队合作、沟通与协作能力、创新意识、职业心理素质、社会适应能力等诸方面进行评价;学校评价由实习考勤、日记、报告、实习应完成的学习成果、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或学校巡回检查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的自评和互评以完成校外实践的目标和任务为评价要素由学生和实习小组进行自评和互评。其中企业评价占总成绩的比例≥50%,学生自评和互评占总成绩≤20%。若企业评价不合格,则该教学环节的综合评定按不及格处理。各专业应依据本专业和各校外实践教学特点制定考核与评价实施办法,报教务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按一门课程不及格处理。由于过程考核或企业评价不合格导致的集中性实践环节不及格者,必须重修该实践教学环节;因结果性考核不合格导致的集中性实践环节不及格者,允许重做一次后按规定的比例综合评定成绩,仍不合格者须重修该实践教学环节。重修由学生所在系部于学生结业后随在校生的该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一同进行。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评价的资格审查
第二十五条 在期末停课考试前,任课教师应对学生的考核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按照授课计划要求和课程安排,参加所修课程的各教学环节的学习,按时完成作业及任课教师布置的其他学习内容,方能参加课程的学期终结性考核和课程学业成绩评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期考试资格:
1、缺课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含实践性教学)1/4及以上者;
2、未按规定完成作业达三分之一者,或实验课缺做实验达到三分之一者;
3、学期中途经批准休学、退学者;
4、未经批准,自行听课者;
5、未办理注册手续和暂缓注册审批手续者。
第七章 课程考核的组织
第二十八条 考试课程的学期终结性卷面考试由教务科研处按照校历统一安排考试日程,组织各系安排考场及监考教师。由于教学进程的原因需提前考试的课程和班级以及采取非卷面考核方式进行考核的课程,由各系部组织实施,报教务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考查课、考试课的过程性考核由任课教师根据授课计划的安排随课进行。考查课程的考核一般在期末考试前一周结束。
第三十条 闭卷考试由系部试卷专管人员负责组织试卷的印制、密封、装袋、保管,每场考试开考前30分钟交给监考人员。试卷印制、交接直至考试实施时止,自始至终要加强试卷保密工作,严防窃卷、泄题现象发生,一旦发现有试卷泄密现象的,应及时报教务科研处作突发事件处理,经查实后要追查事故的责任人,并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考生必须出示准考证和身份证或学生证参加考试,两证不全者不能参加考试。
第三十二条 评卷由专业科(教研室)组织教师进行,严格按评分标准进行成绩评定,做到公正、公平;统考课程应实行集体阅卷、流水作业。
第三十三条 阅卷教师应在试卷评阅完毕后将课程答卷交专业所在系保存。学生认为试卷评分与自己应得成绩有较大出入时,可书面向系办公室提出申请,由系主任批准,系办公室给予查核。学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或要求教师更改分数。
第八章 免修、补考、缓考、旷考与重修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下学期的某门课程通过自学已基本掌握,可在本学期末提出免修申请,经专业所在系审核后报教务科研处审批,参加下学期开学前一周由学校组织的免修考试。
第三十五条 免修考试成绩70分及其以上者准予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如果免修课程有实验、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学生须参加实践教学环节且成绩合格后,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参加由国家认可的考试机构组织的大专及大专以上的同类专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列入专业培养方案的,准予免修,取得相应学分;若专业培养方案无相应课程,也可申请将其作为院级选修课程,经专业所在系认可、教务科研处批准,取得1-3学分,期末成绩按该考试成绩记录。学生参加国家或省高校计算机与外语相应等级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可按规定申请免修,取得相应学分,其课程期末成绩按学校有关规定记录。
第三十七条 体育、军事训练(退役或因身体原因经批准予以免修的除外)、思政课以及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不列入免修范围。
第三十八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给予一次正常补考,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初进行(毕业班最后一学期考核不及格课程在毕业前予以补考)。全院性公共课的补考由思政部、基础教学部负责组织管理,其他课程的补考由各系(部)负责组织管理,补考仍不及格者必须重修该课程。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正常补考:
1、考试舞弊者;
2、缓考后不及格者;
3、旷考、参加考核无故不交卷者;
4、未办理注册手续和暂缓注册审批手续者;
5、一门课程缺课的学时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数四分之一、或实验课缺做实验达到三分之一、或作业缺交达到三分之一,而被取消考试资格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期末考试时,必须事先办理缓考手续,经专业所在系批准并报教务科研处备案后方可缓考,专业所在系应负责通知任课教师。缓考安排在下学期补考时进行,缓考成绩按期末考试成绩登记,缓考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可申请重修。
第四十条 学生无故不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作旷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
第四十一条 必修课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并参加重修考试,重修考试不及格,可继续重修。
第四十二条 凡需要重修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内,向专业所在系提出申请,经系批准、教务科研处备案。未办理重修手续者,不得参加重修考试,不能取得学分。
第四十三条 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本学期末,补考、缓考和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前或学期初。
第四十四条 学生毕业前所有不及格课程允许在毕业前给予一次重修学习考试。重修补考仍不及格的学生,结业后经过社会实践,按规定向相关的系部申请后由系部组织补考。
第四十五条 补考、免修考试与重修考试应同正常考核一样要求,教师不得降低命题标准。
第四十六条各门课程的期末试卷、补考试卷、缓考试卷,均不能使用已使用过的试卷。
第九章 监考与巡视
第四十七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正常考试秩序,严格执行考试纪律,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考场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四十八条 每一考室要选派两名以上认真负责的教师或行政人员参加监考工作。监考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
1、考前30分钟到各系领取试卷,考前15分钟到达考场,检查考场的布置情况。
2、发卷前要重申考场纪律,宣读《考场规则》。
3、考试时,在考场内来回行走查看,检查考试情况,不准吸烟,不准做与监考工作无关事情。
4、发现考试违纪、舞弊情况,应严厉制止,并作好考场情况记载。
5、考试结束,应按规定时间收卷,并清点试卷份数密封装袋。
第四十九条 监考人员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将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考生座次不合要求而不管,考场秩序混乱而不整顿,对舞弊和违纪行为视而不见,向学生泄露或暗示试题答案。
第五十条 加强考试巡视工作。学校领导、各系负责人要深入考场检查与巡视考试情况,并组织专职巡视队伍,定点整场巡视考场。巡视人员应及时作好考场巡视记录。
第十章 考试教育和违纪处罚
第五十一条 教务科研处、学生工作部、团委和系等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各种媒体进行考风考纪宣传教育。在一年级新生入学教育时,就要求学生学习学校的《学籍管理办法》和《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实施细则》,并将“考风考纪”作为一个专题进行教育。
第五十二条 考试违纪行为的界定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考试违纪论:
1、不按规定要求就座。
2、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文具。
3、考试结束,监考教师收卷时不肯交卷。
4、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并在考场内或走廊上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5、考试后因成绩不及格纠缠教师要求加分。
6、有其它扰乱考场秩序,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对有上述违纪行为的学生,除所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外,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等级处分。
第五十三条 考试舞弊行为的界定和处罚
在闭卷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考试舞弊论:
1、开考后,发现卷下垫有夹带、书籍和笔记本(无论是否翻阅抄看)。
2、考试中,发现身体或其它部位有夹带。
3、考试中互传纸条,交换试卷(双方同样处理)。
4、考试中或交卷时交头接耳(双方同样处理)。
5、考试中相互以眼色、手势或其它方式传递考试答案。
6、考试中偷看旁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看试卷。
7、考试中利用现代化通信工具作弊。
8、已交卷再改动试卷。
9、请人代考和代替他人考试者(双方同样处理)。
10、偷试卷者。
对考试舞弊的,除本门课程以零分计外,不得参加补考和正常的重修,学校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处分解除允许参加重修。
情节严重的,如在校期间舞弊二门次的,或有偷试卷,或代考,或利用现代化通信工具作弊等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舞弊处理程序
1、监考教师取证,并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如实记录并签名;
2、巡视人员核实签名;
3、系张贴通告;
4、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
5、受理学生申诉。
第十一章 成绩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生成绩报告表》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的真实记录。教师要按《学生成绩报告表》要求认真填写,准确无误。教师在考试结束后应用蓝墨或碳素墨水(不及格的成绩应用红笔填写)认真填写《学生成绩报告表》,也可录入电脑打印,任课教师签字后报学生所在系(部)教学秘书处。学生成绩单的分数不得涂改,凡有错须修改,任课教师须在修改处签名或盖章。没有成绩的学生应在“成绩”一栏内注明原因(例:缓考、缺课超学时、旷考等),不能空格。
第五十六条 由于错批、漏批考卷等原因需要改动已上报的成绩时,须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原始依据,经开课系(部)审核报教务科研处批准后,由教务科研处成绩管理人员通过系统审核通过。
第五十七条 教师于考试后三日内(期末最后一天的考试在考试结束后一日内)将《学生成绩报告表》、考试课程的学生试卷和每班五个学生作业,送交学生所在系。同时,教师按教务管理系统要求及时录入学生成绩。
第五十八条 学生成绩采取数字与纸质文档双重保存的方式。数字文档由教务科研处负责管理。《教师工作手册》由教师所在系、部永久保留;《学生成绩报告表》由学生所在系永久保留。
第五十九条 学生毕业、推荐就业等需要的课程成绩证明由教务科研处负责提供,其它部门提供无效。
第六十条 补考和重修成绩应以实际分登记,补考成绩加注“补考”。学生无故不参加考核或作弊的课程应分别注明“旷考”或“作弊”的字样。
第六十一条 各系应对毕业班学生历年考核成绩认真核查,对有不及格课程,符合补考规定的,须通过书面、网络、电话、短信等多种形式通知学生做好补考准备,以免疏漏。毕业生离校后各系将其毕业学生成绩总表(原件)核实,按学号顺序整理一份,汇总教务科研处统一装订存档。
第十二章 试卷及保存
第六十二条 学生作业、考试课程的期末考试、所有课程的补考及缓考的样卷和学生答卷,由开课系(部)组织保存到毕业后二年,以备查阅。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 各系(部)可根据本管理规定依据专业和课程特点制定实施办法,报教务科研处备案。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半岛官网app 课程考核与评价管理规定(试行)》(闽信息院教〔2011〕34号)、《半岛官网app 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