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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官网app 学生转学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8-20 发布者:高文坚 浏览:651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转学工作,确保转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540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学生转学申请条件: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特殊困难的学生转学包括:

1、因家庭特殊困难: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2、入伍退役复学: 参军入伍以后因原录取学校或原就读学校办学层次等变更,退役后无法原学籍复学的。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三、学生申请转学程序

转学学生应在学校寒假或暑假前一个月办理申请转学手续。学生转学应当在同层次、同批次高校之间进行,其录取的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一)转出程序及材料

1、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交转学申请书和《福建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并提供以下相关的转学证明材料:

1)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甲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医院检查结论等医学证明材料;

2)因家庭特殊困难的,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入伍学生退役转学的,应提交原就读高校情况说明报告、本人入伍通知书、退役证复印件。其中,新生入伍退役的,还应提交《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复印件。

2、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部出具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并在转学申请书上签注意见;

3、教务科研处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出具有学生本人信息的高考录取花名册复印件(加盖校招生部门章)、在校期间每学期学习成绩证明(加盖校教务科研处章);

4、教务科研处在学校网站公示拟转出学生相关信息5个工作日。学生相关信息包括姓名,原就读的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拟转入学校及专业名称等;

5、学校领导在《福建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上签字确认。

(二)转入程序及材料

1、教务科研处审核申请转入学生的转学条件及转出相关材料,出具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花名册复印件;

2、转入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学校召开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提供拟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等翔实内容的会议纪要;

3、校长签署编有正式文号的接收函,并在《福建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上签字确认。

四、转学备案

1、应按本规定要求,转出转入均须提交一式四份相关备案材料;

2、申请本省转学经由双方学校同意后,再由转入学校报送省教育厅备案;申请跨省转学需在双方学校同意后,先报送转出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报送拟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教务科研处于每学期结束之日起30天内向教育厅行政服务中心学生窗口报送学生转学材料。福建省教育厅办理学生转学备案时间集中在寒假(1-2月)和暑假(7-8月),转学备案结果将在省教育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经备案后,学校方可办理离校或接收手续;未经备案,不得办理转学手续,学生也不得提前到拟转入学校就读。

五、本实施细则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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