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2021年11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非学历教育办学与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切实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决定开展高校非学历教育检查整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定》的印发实施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强化高校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认真组织学习研讨,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规定》要求,确保政策执行不“缩水”不“跑偏”。
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属地高校对照《规定》开展非学历教育检查整改工作(检查整改清单可参考附件1)。要坚持从严从实落实要求,逐条逐项对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整改台账,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妥善处理问题(包括遗留问题),切实做到改到位、改彻底。整改工作结束后,部属高校应将整改情况和结果报教育部职成司确认;其他高校报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在整改结果确认前,高校全面停止与校外机构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项目。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健全评价标准和办学质量抽查、评估机制,对现有相关管理制度、机制进行调整完善,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违规办学行为,让高校非学历教育监管“有力度”“长牙齿”。特别是对整改期间敷衍应对、弄虚作假的要取消高校非学历教育办学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从2023年开始,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每年1月份前做好上一年度属地高校非学历教育办学情况明细的备案工作(备案表可参考附件2)。要加强对备案信息的梳理分析,对备案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督促高校进行改正。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规定》执行工作的经验做法,对出现的重要问题和情况及时向我部报告。我部将适时组织对《规定》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和检查。
联系人及电话:教育部职成司 鲁亚辉、徐璐, 010-66096459,邮箱:dce@moe.edu.cn。
附件:1.高校非学历教育对照检查整改清单
2.普通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办学明细备案表
教育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8日